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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遭解聘,公司辩称:仅是短期出差,看法院支持谁?

HR律师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8-14 17:22:25|来自:河南安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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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遭解聘,公司辩称:仅是短期出差,看法院支持谁?


罗义昌 于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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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否则以劳动者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违法。


案情简介:宋某于2017年3月14日入职天津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双方先后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工作岗位为会计,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宋某必须按照公司确定的工作岗位及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基于公司业务需要和宋某的能力及表现,宋某同意公司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宋某同意服从调整。同时,劳动合同在劳动纪律一节2.6.1约定,“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023年11月15日,公司与宋某协商短期借调其到库存管理部大连仓库,宋某以存在困难为由不予接受。此后,公司明确提出对前述工作安排作调岗处理,宋某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11月17日,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宋某个人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1)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的规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宋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780.92元。该委裁决支持了宋某的该请求。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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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司主张对宋某的安排系短期出差、借调。公司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赔偿金数额91780.92元本身无异议。另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辞退一节约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员工手册》未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亦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宋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公司在行使权利时应注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边界,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同时,如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对宋某的安排属于短期借调、临时安排,不属于调岗,该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公司明确提出对宋某进行调岗安排。同时,公司安排宋某到大连仓库,虽其主张为短期外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可见,宋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发生变化。该变化超出了一般劳动者能够预见的调整范围,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宋某的调整安排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在该情况下,公司以宋某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并未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制度依据。综上,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因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的赔偿金数额91780.92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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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宋某间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涉案《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1)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程序,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虽载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内容包括涉案《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1)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的内容。另外, 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岗位为会计。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安排宋某至库存管理部大连仓库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虽主张对宋某的安排系短期出差、借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综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宋某的岗位调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其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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